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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內湖區體育會組織章程

台北市內湖區體育會組織章程全條文

章程沿革:

(一)中華民國一零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第十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四章第12條條文 

(二)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三月十四日第十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四章第12條及第13條條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台北市內湖區體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核准案號為58.01.28北市社會字第262號

第三條:本會以普及體育、增進健康、發揚民族精神及研究體育學術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台北市內湖區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本區。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本會職務如下:

  1. 關於會員體格之鍛鍊事項。
  2. 關於體育之研究設計及改進事項。
  3. 關於全民體育運動之推行事項。
  4. 關於體育之調查、統計及編篡事項。
  5. 關於民間固有之體育改良及推行事項。
  6. 關於體育講座及選拔之舉辦事項。
  7. 關於主管機關委辦及查詢事項。
  8. 其他關於體育之倡導與推行事項。

第三章會  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1. 個人會員:凡設籍本區年滿二十歲以上,熱心體育履行入會手續者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2. 團體會員:凡在台北市內湖區域依法成立各人民團體及各機關學校所屬之體育組織及國民自由組織之各種體育團體履行入會手續者得為本會團體會員,並推派代表二~~四人出席本會,其權利之行使同個人會員。

第七條:

一、新會員入會須會員二人介紹,填寫申請書,並繳入會費新台幣一千元後,由理事會審查合格後始得與會。

二、本會依法成立之單項委員會得為本會之當然團體會員,並繳交團體會費新台幣一千元後,送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後,始得與會。

第八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為本會會員:

  1. 背叛國民政府經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
  2. 禠奪公權者,尚未復權者。
  3. 受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者。

第九條:本會會員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有享受本會一切福利設備之權,但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服從本會章程及服從本會決議之義務。

第十條:會員有違反本會章程之行為或妨礙會譽者,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代表大會予以警告或除名。

第十一條:會員因不克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之,受委託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唯委託人得接受會議議決事項。

第四章 組織及權責

第十二條:本會設理事十三人、監事三人,另得視需要增設候補理事1名及候補監事1名,如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另理監事的選舉均由會員代表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

第十三條: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四人處理本會日常會務,並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可視需要任命常務理事中之一名為副理事長輔佐會務;理事長綜理一切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或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四條: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本會日常會務及業務。

第十五條:本會理監事為義務職,不得兼任會務工作,其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六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七條:本會於理事會之下設幹事部,總幹事一人,兼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總幹事下設置幹事四人,分別掌理行政、資訊、會計及文書並兼承理事長、總幹事之命辦理一切對內對外事宜,幹事部執掌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擬定舉辦參加體育活動計劃。

四、提呈工作報告。

五、協調組訓地方體育團體對外參加表演競賽事宜。

第十八條:本會會員大會職權:

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二、通過及修訂章程。

三、通過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決算。

四、審議理監事及會員提議事項。

五、會員之處分。

六、財產之處分。

七、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十九條: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選舉及罷免理事長。
  2.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3. 通過會員入會之審核及處分事項。
  4.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與經費預、決算。
  5. 舉辦有關會員福利事項。
  6. 執行法令及本會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7. 通過聘任及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條:本會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協助理事長執行理事會議決案。
  2. 協助理事長處理日常事務。

 第二十一條: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案。
  2. 監察理事會的會務執行情形。
  3. 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
  4. 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第二十二條:本會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職:

  1.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議決通過者。
  2. 連續缺席理監事會議兩次以上者(除公假外連續請假兩次視缺席一次)
  3. 曠廢職務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令其退職者。
  4. 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其他不正當行為有損會譽,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令其退職者。
  5. 喪失會員資格者。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單項委員會,主任委員由理事長遴聘,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第五章 會  議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理事會召集;定期會議,每年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召集之,其經全體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亦同,如理事會一個月內不為召集,得呈請主管機關核准後,由監事會召集之。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應呈主管機關核准後於十五日前通知之,因緊急事項召集臨時會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決議應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變更章程。

二、會員之處分。

三、罷免理事、監事。

四、財產之處分。

五、清算人之選任及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分別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或監事會,開會時須有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理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表決正反同數時,取決於主席。理事、監事開會時均不得委託出席。

第六章 經  費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一千元。
  2. 常年會費:個人會費新台幣一千元,團體會費新台幣一千元。
  3. 特別捐款。
  4. 政府機關補助。
  5. 資產生息。
  6. 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經費收支其預算、決算並應於年度開始前及終了後一個月內分別編造,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核銷。  

第七章 附  則

第卅一條:本會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卅二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政府或自治團體所有。     

第卅三條:本章程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