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程經本會106年12月16日第十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7年01月25日
北市社團字第10731393200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本規程依據台北市內湖區體育會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本會定名為「內湖區體育會______ 委員會」(本委員會不論對內外均需使用全銜名稱)。
第 三 條:本會依據內湖區體育會,凡對上級機關團體行文時需經內湖區體育會核轉,舉辦體育活動時,應向區體育會報備。
第 四 條:本會依據內湖區體育會提倡本區體育為宗旨,專以推動本區運動,提高技術水準,增進市民健康發展及全民體育為目的。
第 五 條:本會以內湖區體育會所轄區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本區內。
第二章 任務
第 六 條:本會職務如左:
第三章 組織
第 七 條:
第 八 條:本會委員之任期以區體育會理監事之任期為任期。
第 九 條:本會委員名額中,得包括裁判或教練資格者。
第 十 條:本會主任委員綜理一切業務。
第 十一 條:必要時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名為顧問,並應報請區體育會備查。
第 十二 條:本會設執行長一人,由主任委員遴選經委員會通過聘任之,並應報請區體育會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 十三 條:本會執行長兼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會務及委員會之議案交辦事項。
第 十四 條:本會視推展業餘單項運動之需要得設會員制俱樂部,但應依程序經核准後實施之。
第 十五 條:本會執行長兼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會務及委員會之議案交辦事項。
第 十六 條:本會宜配合台北市體育活動,每年舉辦青年杯暨中正杯各一次。
第四章 經費
第 十七 條: 本會應訂定年度工作計畫,經費收支預決算(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應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將執行工作計畫成果及經費收支一併呈報區體育會核備織。
第 十八 條:本會所需經費來源如左:
第五章 附則
第 十九 條:本規程提委員會議通過,送區體育會核備後實施之,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