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觀人數:48510

相關連結

台北市內湖區體育會組織章程

本章程經本會106年12月16日第十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7年01月25日

北市社團字第10731393200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本會定名為「台北市內湖區體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核准案號為58.01.28北市社會字第262號

第 三 條:本會以普及體育增進健康發楊民族精神及研究體育學術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台北市內湖區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本區。

第二章 任務

第 五 條:本會職務如左:

  • 一、關於會員體格之鍛鍊事項。
  • 二、關於體育之研究設計及改進事項。
  • 三、關於全民體育運動之推行事項。
  • 四、關於體育之調查、統計及編篡事項。
  • 五、關於民間固有之體育改良及推行事項。
  • 六、關於體育講座及選拔之舉辦事項。
  • 七、關於主管機關委辦及查詢事項。
  • 八、其他關於體育之倡導與推行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 六 條:本會會員分左列二種:

  • 一、個人會員:凡設籍本區年滿二十歲以上,熱心體育履行入會手續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 二、團體會員:凡在台北市內湖區域依法成立各人民團體及各機關學校所屬之體育組織及國民自由組織之各種體育團體履行入會手續者得為本會團體會員,並推派代表二~~四人出席本會,其權利之行使同個人會員。

第 七 條:

  • 一、新會員入會須會員二人以上介紹,填寫申請書,並繳入會費新台幣壹百元後,由理事會審查合格始得與會。
  • 二、本會依法成立之單項委員會得為本會當然團體會員,並繳交團體會費新台幣壹仟元後,送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後,始得與會。

第 八 條: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為本會會員:

  • 一、背叛國民政府經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
  • 二、褫奪公權者,尚未復權者。
  •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撤銷者。

第 九 條:本會會員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有享受本會一切福利設備之權,但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服從本會章程及服從本會決議之義務。

第 十 條:會員有違反本會章程之行為或妨礙會譽者,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予以警告或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因不克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之受委託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唯委託人得接受一切會議議決事項。

第四章 組織及權責

第 十二 條: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監事三人並不再設有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均由會員代表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本會出席臺北市體育總會之會員代表共六人,除理事長、總幹事為當然代表外,其餘四人應由理、監事選舉之;但當選人不以理、監事為限。

第 十三 條: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五人處理本會日常會務,並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可視需要任命常務理事中之一名為副理事長輔佐會務;理事長綜理一切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或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十四 條: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本會日常會務及業務。

第 十五 條:本會理監事為義務職,不得兼任會務工作,其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 十六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 十七 條: 本會於理事會之下設幹事部,至總幹事一人,兼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總幹事下設置幹事四人,分別掌理行政、資訊、會計及文書並兼承理事長、總幹事之命辦理一切對內對外事宜,幹事部執掌如下:

  • 一、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
  •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 三、擬定舉辦參加體育活動計劃。
  • 四、提呈工作報告。
  • 五、協調組訓地方體育團體對外參加表演競賽事宜。

第 十八 條:本會會員大會職權:

  • 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 二、通過及修訂章程。
  • 三、通過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決算。
  • 四、審議理監事及會員提議事項。
  • 五、會員之處分。
  • 六、財產之處分。
  • 七、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 十九 條: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選舉及罷免理事長。
  •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 三、通過會員入會之審核及處分事項。
  • 四、擬定年度工作計畫與經費預、決算。
  • 五、舉辦有關會員福利事項。
  • 六、執行法令及本會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 七、通過聘任及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第 二十 條:本會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協助理事長執行理事會議決案。
  • 二、協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

第 廿一 條: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 二、監察理事會會務執行情形。
  • 三、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
  • 四、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第 廿二 條:本會理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職:

  • 一、因故辭職經理事會議決通過者。
  • 二、連續缺席理監事會議兩次以上者(除公假外連續請假兩次視缺席一次)
  • 三、曠廢職務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令其退職者。
  • 四、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其他不正當行為有損會譽,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令其退職者。
  • 五、喪失會員資格者。

第 廿三 條:本會得設單項委員會,主任委員由理事長遴聘,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第五章 會議

第 廿四 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理事會召集;定期會議,每年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召集之,其經全體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亦同,如理事會一個月內不為召集,得呈請主管機關核准後,由監事會召集之。

第 廿五 條:本會會員大會應呈主管機關核准後於十五日前通知之,因緊急事項召集臨時會議者不在此限。

第 廿六 條: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決議應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一、變更章程。
  • 二、會員之處分。
  • 三、罷免理事、監事。
  • 四、財產之處分。
  • 五、清算人之選任及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 廿七 條:本會理、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分別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召集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廿八 條: 本會理會或監事會,開會時須有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理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表決正反同數時,取決於主席。理事、監事開會時均不得委託出席。

第六章 經費

第 廿九 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百元。
  •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費新台幣壹百元,團體會費新台幣壹仟元。
  • 三、特別捐款。
  • 四、政府機關補助。
  • 五、資產生息。
  • 六、其他收入。

第 三十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經費收支其預算、決算並應於年度開始前及終了後一個月內分別編造,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核銷。

第七章 附則

第 卅一 條:本會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 卅二 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政府或自治團體所有。

第 卅三 條: 本章程提會員大會通過,呈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